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维护学校、持卡人和涉校园卡应用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发放和管理的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功能的智能身份凭证,仅限在网站赌博
校内使用。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支持身份认证、消费支付等各类应用的全校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学校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
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以下简称商户)是指获准使用校园卡消费终端、利用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消费款项并定期进行财务结算的单位。
第三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是校园卡和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信息与网络中心设立校园卡服务部门,全面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规划与建设,承担校园卡业务和数据管理、校园卡虚拟专网和校园卡设施管理、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与维护、商户管理、技术支持和用户咨询等工作。信息与网络中心委托后勤保障部代办校园卡现金充值等业务。
计划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的资金管理。校园卡相关业务收入和费用开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校园卡业务的工本费、管理费等所有收入,按规定收取并及时入账;校园卡业务开展所需费用,含系统的设备维护及更新升级、卡片及耗材更换、人员薪酬等,均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校园卡持卡人、商户、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第三方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以及通过校园卡办理缴费、扣款等业务的相关方,均视为承诺遵守校园卡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持卡人在安装有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的场所使用校园卡时,其所持校园卡的具体功能,由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提供服务的业务部门决定,持卡人应按照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使用校园卡。
第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另外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识别且具备消费结算功能的证卡。
第六条 校园卡服务部门对持卡人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数据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学校各单位为履行管理职责或因审计、纪检等工作需要调取持卡人相关数据的,校园卡服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卡按照持卡人身份分为教工卡、学生卡、记名卡和校友卡。校园卡按照表现形式分为实体校园卡和虚拟校园卡(即二维码,以下简称虚拟卡)。
教工卡:由人事处认定的在职事业编人员、A类非事业编人员、附属医院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等可申领和使用教工卡。教工卡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工作时间一致,离退休教职工的教工卡长期有效。
学生卡: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网上赌博网站
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可申领和使用学生卡。学生卡初始有效期根据持卡人正常毕业时间(学制年限)设定。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需延期毕业的,经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批准,可办理学生卡有效期延长手续。
记名卡:由人事处认定的在职非事业编人员(不含A类),由各二级单位认定和管理的来校工作、学习、培训的校外人员及本校教职工家属可以申领和使用记名卡。非事业编人员(不含A类)记名卡有效期与其合同期相同。其他人员记名卡有效期按照申领单位的实际需求设置,由申领单位负责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记名卡各项功能自动终止。持卡人可以携带记名卡,按本办法第八条记名卡申领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或激活。
校友卡:按照《网站赌博
校友卡管理办法》(中大办字〔2015〕8号)管理。
虚拟卡是无实体卡的校园卡账户,与实体卡同步开通或注销,支持以动态二维码的形式呈现,具有与实体卡一致的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的申领
校园卡实行实名制,一人一卡,且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校园卡的申领支持线下人工办理和线上自助办理两种方式。
1.教工卡
新进事业编人员、A类非事业编人员,携带工作证、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作证、身份证件复印到一张A4纸)和1张近期免冠彩色寸照,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校园卡服务部门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存档。
附属医院职工凭附属医院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学校人事处开具带有学校人事编号的证明。办卡人携带人事处证明、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1张近期免冠彩色寸照,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校园卡服务部门核对原件,收取人事处证明和复印件存档。
2.学生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网上赌博网站
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新生入学前由校园卡服务部门集体批量办理,统一制卡后随录取通知书发放。新生的个人信息资料及数码照片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到学校数据平台。因故未能集中批量办卡的人员,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单独提供相关信息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提交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
3.记名卡
人事处认定的非事业编人员(不含A类)携带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办卡证明、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校园卡服务部门核对原件,收取办卡证明和复印件存档。
由各二级单位认定和管理的来校工作、学习的校外人员, 申请单位提供用人协议等佐证材料,并负责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网站赌博
记名卡申请表(个人)》(附件1)和佐证材料到校园卡服务
部门办理。校园卡服务部门核对原件,收取《网站赌博
记名卡申请表(个人)》和复印件存档。集体批量办卡由申请单位提供用人协议等佐证材料,并负责对申请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统一填写《网站赌博
记名卡申请表(批量)》(附件2),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
持教工卡人员可以办理与教工卡绑定的记名卡供家属使 用,原则上不超过2张。持教工卡人员可以持本人教工卡、身份证件原件、家属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教工卡、教职工身份证件、家属身份证件复印到一张A4纸上)一份,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校园卡服务部门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存档。 第九条 校园卡有效期到期且未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的,该校园卡的各项功能暂停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因离职、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时, 应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学生集中毕业离校时由校园卡服务部门统一办理学生卡注销手续。身故人员的校园卡由家属持相关证明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校园卡注销手续自离校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校园卡服务部门有权注销其校园卡,卡内余额转入与校园卡绑定的持卡人银行卡账户;没有绑定银行卡或转账不成功的,卡内余额统一划转学校财务专设账户。日后如需退款,原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持卡人超过有效期1年未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的,视为自愿注销校园卡,卡内余额转入与校园卡绑定的持卡人银行卡;
没有绑定银行卡或转账不成功的,卡内余额统一划转学校财务专设账户。日后如需退款,原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和本人有效的银行卡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已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的人员,如需再次使用校园卡,应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办理校园卡的申领。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导致校园安全管理事故的,由持卡人、持卡人所在单位或申请集体批量办卡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移动端、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或人工服务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校园卡内设的脱机水控小钱包的余额不挂失、遗失后余额不补发。
挂失的校园卡不能再使用;在没有补卡换卡前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原卡可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因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透支或有必须管理需要时,校园卡将被冻结,冻结后校园卡无法使用。持卡人可前往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解冻手续, 解冻后校园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校园卡因丢失、污损毁坏、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可申请补卡换卡。换卡后,原卡自动作废,持卡人校园一卡通系统中原账户余额将自动转移至新卡。教工卡和学生卡可通过自助补卡机自助补卡换卡。补卡换卡需缴纳工本费。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15个自然日之内,由于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校园卡不能正常使用,且卡片无明显压痕、折痕、穿孔等人为损坏痕迹,持卡人可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免费更换新卡。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
第十六条 校园卡实行预付费制度,必须先充值再消费或使用聚合支付方式消费。
聚合支付是校园一卡通系统的一种扩展支付方式,需要通过身份认证并与校园卡绑定,支持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云闪付支付和建设银行手机银行支付等多样化原生二维码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有“两密一限”功能,即“查询密码、消费密码、消费限额”保护措施。“两密一限”的初始值由校园一卡通系统统一设定,由持卡人自行修改和保管。如果一定时段内消费超过限额,需输入消费密码,以确保持卡人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接受校园卡刷卡、扫码消费的业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持卡人群制定不同的消费政策,实行差别化消费,同时业务部门应将消费政策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持卡人。
持卡人在消费场所消费时,应自行查阅该场所的消费政策。
第十九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各项业务或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变造和伪造校园卡,一经查实,参照《网站赌博
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18〕1号)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卡服务部门。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恶意用卡或恶意获取他人校园卡密码,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引发安全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参照《网站赌博
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18〕1号)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因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质押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针对非法使用校园卡的行为,校园卡服务部门有权没收相关校园卡或注销相关账户,并保留追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因网络故障等技术原因造成校园卡透支,校园卡服务部门有权冻结卡片,并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方可正常使用。
校园一卡通系统每日自动对账,当银行系统与校园一卡通系统账户对账不一致时,校园卡服务部门以银行系统的数据为准,根据实际收支情况进行调账,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持卡人校园卡账户的调账处理。调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持卡人发放补助、向持卡人退款、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人补缴款等。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获知其选用的校园卡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校园卡服务部门应当将上述服务内容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校园卡服务部门提供账务查询和对账服务。
持卡人有权监督校园卡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有权就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持卡人有义务配合校园卡服务部门对其账户出现的异常情形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人工办理校园卡业务,原则上需本人持身份证件和校园卡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人的校园卡、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移动服务平台和校园卡自助服务设施,为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和自助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校园卡服务部门授权或批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冻结、扣留或质押校园卡。
第四章 收费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内与校园一卡通系统对接的单位,因办理业务而收取的各项费用,原则上必须通过校园卡账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九条 校内有关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确需通过校园卡处理款项的,可以通过校园卡进行代发或代扣款项,原则上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人,每月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元/人;其他发放或扣款应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卡内余额不计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首次申领学生卡,其工本费由学校财务预算列支;其他人员申领校园卡,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需缴纳工本费20元/张。
第三十二条 补卡或换发校园卡,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需缴纳工本费20元/张。
第三十三条 记名卡到期后申请延期的,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需缴纳每年10元/张的管理费。
第五章 校园卡数据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应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数据管理,保障各类数据安全、一卡通系统服务端云平台以及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建设、管理、运营的信息系统需依托校园卡身份认证功能或小额支付功能完善自身系统服务的,需向校园卡服务部门申请相关接口及数据权限,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口开发,校园卡服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学校有关单位根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系统业务需求,申请校园卡数据,应严格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 数据申请部门须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校园卡数据,不得将数据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部门须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卡数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使用校园卡数据,应按《网站赌博
校务数据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20〕2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六章 商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户主要分为部门商户和特约商户。
部门商户是指学校各单位,借助校园卡校内消费结算功能收取各类款项而设立的系统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合法租赁网站赌博
门面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安装了校园卡消费终端,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结算的系统商户。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商户、经营主体可向校园卡服务部门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收费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系统商户,校园一卡通系统为商户开设纳入校财统一管理的结算账户。特约商户还需与学校签订《网站赌博
校园一卡通系统特约商户协议》(附件3)。
商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商户应及时书面通知校园卡服务部门。因商户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部门造成的损失, 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商户使用的校园卡消费终端,部门商户由校园卡服务部门根据商户提出的需求,综合考虑合理配置;部门商户因业务扩展需大量增加的校园卡消费终端,由部门商户自行在校园卡服务部门认证的产品型号目录中选购配置,经费由部门商户负责;特约商户使用的校园卡消费终端,由校园卡服务部门根据学校与商户所签协议配置。
第四十一条 商户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未经审批的附加费用。商户对不同持卡人群实行的差别化消费政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校园卡服务部门,由校园卡服务部门对相应场所的校园卡消费终端进行配置。
第四十二条 商户应自觉规范操作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因无故脱网使用校园卡消费终端等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商户不得拒绝持卡人正常的刷卡和扫码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因网络故障等原因出现重复收费时,商户应服从校园卡服务部门的调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商户应核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部门联系处理。
商户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校园卡服务部门提供账务查询和对账服务。
第四十五条 校园卡服务部门与商户在账务核对无误后方可以清算资金。核对的账务信息,以校园一卡通系统后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六条 商户的资金结算周期,原则上每月一次,或以学校与商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部门商户的结算方式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要求执行;特约商户的结算方式按学校与商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时,按结算金额收取一定的系统管理费,直接从结算资金中扣除。
部门商户系统管理费按交易流水的1%收取(校内食堂除外);特约商户按学校与商户签订的协议收取。
第四十八条商户销户应提前一个月向校园卡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系统维护及设备管理
第四十九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及校园卡各类设施是学校的重要资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和保管。凡属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施,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参照《网站赌博
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18〕1号)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校园卡服务部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和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学校各单位和商户使用的校园卡设施,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由各单位和商户负责管理并对使用的安全负责,校园卡服务部门提供技术及备品备件的支持。
使用校园卡终端设备的二级单位(含学校部门商户)为本单位校园卡终端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校园卡终端设备领用人即为该终端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校园卡终端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安全使用等工作。
特约商户使用的校园卡终端设备,由特约商户负责该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安全使用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突发性系统故障,应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部门以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校园卡终端设备的使用单位须安排专人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校园卡系统各类设备,包括终端设备、交换机、网络、UPS电源等设施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和故障,应及时予以排除。必要时由校园卡服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十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和校园卡各类设施仅用于校园卡业务。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校园卡虚拟专网网络配置的,一经发现,校园卡服务部门有权终止相关商户的服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商户或人员自行承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日常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原《网站赌博
校园卡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18〕2号)、《网站赌博
校园卡记名卡管理办法》(中大信字〔2017〕2号)同时废止。